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网络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入学注册、学籍建立、学籍异动、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青海省使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并按照“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分级管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各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完成全国学籍系统部署,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县(区、市)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学籍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业务责任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指导、协调、检查本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负责人及学籍管理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各市、自治州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所属各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违规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情况,需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及时处理。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业务。
4.发布公告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八条 学校负责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学校
1.审核学生学籍。
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
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提出转学等异动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我省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十条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须依据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并根据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到学校报到注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四章 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建立电子学籍,初高一新生电子学籍系统升级等。
第十四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首次建立电子学籍程序:
1.纸质数据信息采集。学校、班主任、家长分别填写《学校基本信息表》、《班级信息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全省各中小学均采用教育部统一制订学籍信息表。
2.录入模板。由各中小学校信息管理员根据采集到的数据信息表,将其内容录入Excel表并进行认真审核。
3.上传数据。各小学认真审核Excel模板数据后,登录学籍系统,自行导入数据。
学生学籍信息入库后,经学校和本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查重,对通过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学生退回。
第十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照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薄》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学籍异动
(一)转学
第二十一条 提出转学申请。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的,家长(监护人)需向转出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签字,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首办学校(转出、转入学校任何一方)签署意见并盖章,返给学生及家长一份转学申请回执。
第二十二条 电子学籍系统转学流程:
1.首办学校(转出、转入学校任何一方)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3.首办学校领导审批转学申请。
4.首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手续。
5.对方学校审批转学申请。
6.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只需在首办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无需到其他三方签字盖章,所有转学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除首办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转学证明外,其他三方无需上传证明材转学。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条件等必须符合我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各地学籍变动具体条件规定)。
2.转入学校依据地方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
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9.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二十四条 若外省转入学生没有学籍,由接受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超班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对转学流程中超过规定时限不进行相应审核操作的,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第二十七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每年毕业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升级更新时间根据教育部要求统一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市(州)直管学校学生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其他学籍异动
第三十三条 休学。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发起休学申请。因病申请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一次进行审核操作。休学期限按1学期和1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一次进行审核操作。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三十五条 恢复入学资格。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原因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
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三十六条 退学、开除。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及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境、出境复学。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一次进行审核操作。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三十八条 死亡、失踪。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三十九条 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统计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登记义务教育阶段的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其他离校。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毕业年级不允许各类学籍变动。
第四十二条 异地借读。异地借读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集体前往对口帮扶省(市区)就读;另一种是由家长个人为学生办理前往外省(市、区)就读行为。无论哪种形式的异地借读学生,均需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纳入借读学校学籍管理。
在我省办理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取得省外借读高中学校的学籍,参加借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能在省内中学保留(空挂)学籍。
省外借读高中生要重新转回省内就读的,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转移手续,高三年级不受理转学。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配备和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制定本地区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
实行学籍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随意变动。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籍学期复核制度。各市(州)、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对本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予以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学生学籍信息发展异动,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异动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允许将学生学籍信息向外提供,严格防止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 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附则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