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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疫情防护及教学提升线上培训的通知

2020年03月10日 19:16:52 访问量:721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疫情防护及教学提升线上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各培训院校(机构):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及《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开学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疫情防护及教学提升线上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帮助学校管理者和一线教师了解疫情防控实务知识,明确防疫责任,掌握防控方法;帮助教师掌握学情诊断、教学分析和教学设计的基本方法,提升教学基本能力;掌握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学法指导策略,掌握在线教学的基本方法和要领,指导开展在线教学。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省级统筹设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学校直接与项目院校(机构)对接实施,以校为单位组织全校教师通过PC或手机APP自主开展学习,围绕中小学幼儿园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实务,学情诊断、教材分析和教学设计的基本方法,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学法指导三个模块,每个模块5个学时,合计15学时。

三、培训对象及时间

培训对象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校管理者。此项目于3月1日起注册登录,3月1日-3月31日期间进行线上培训

四、培训安排

各市州、各校培训院校(机构)分配及注册、学习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师培训管理强化培训纪律的通知》要求,组织人员认真参加研修,对参训学员提出组织纪律和培训考核要求。同时,积极组织围绕校园疫情防控等非聚集性校本培训、集体备课等工作,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二)各参训教师要严格按照各院校(机构)登录要求,进行实名注册、完善信息,参训教师自主选择各模块培训课程,完成课时要求,该培训项目将纳入2020年省级培训计划,参训教师完成相应学习任务并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对应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培训院校(机构)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平台课程资源建设,保证参训期间平台运行稳定培训结束前,按照我省教师培训结业证书模板要求及项目结业证书编码规则制作电子版结业证书;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院校)按照统一格式将参训人员信息表及学习评价电子版资料报厅教师工作处。

  人:郭啸龙、高飞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qhj****@163.com

 

附件: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疫情防护及教学提升线上培训工作安排表

 

                                  青海省教育厅

                                                          2020226

版权所有:青海省教育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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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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