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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县教师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7日 19:13:28 访问量:898

循化县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为加强我县教师队伍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循化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师的管理。

第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教育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调配与交流、编制管理。

第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中小学教师的录用、辞退必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章  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县的各级中小学(含特殊学校、幼儿园和职业中学)在编在册的教师。

第五条 县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乡(镇)学校均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县直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聘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组织部门考察、考核,县委任命。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学区(校)的股级、副股级干部的聘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察、考核后进行聘任,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学区所属完小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初级中学校长的聘用由学区提出建议名单,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后聘任,各初级中学在乡(镇)教委办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教育事业;   

(四)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条 教师的录用、聘任、辞退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录用教师,擅自聘(任)用教师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和各级教育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然减员、退休、新教师的招聘、录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离岗、在职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重视学生的人格培养、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低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现象;

    (五)认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及考试。

第四章 教师的政治业务要求

第十四条 教师要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和思想上的先进性。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要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学校为人民服务,教职工为学生的一切服务。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参与民族、宗教、草山、地界、水源等影响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将上级党委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传达到教师中去,教师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六条 学校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管理的核心工作,常抓不懈。要结合本校教师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师德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或酒后上课,不得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接待客人,不得擅自离开课堂。不得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严禁在校园内吸烟、酗酒。不得酒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或训斥、斥责和侮辱学生家长,诋毁其他教师。

第十八条 教师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传授现代文化科学知识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了解学生身心特点,采取科学教育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校对教师经过批准的外出培训提供时间、经费上的保障。教师参加在职进修、脱产进修、学历提高等形式的学习,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五佳校长、十佳教师培养、评选、管理的成长激励机制。评选出具有高尚师德、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的名师,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 教师学科教学任务

(一)小学教师每周上课18节以上;

(二)初中教师每周16节以上,不包括晚自习课;

(三)高中教师每周12节以上,不包括早晚自习课;

(四)县直学校校长、副校长和乡镇中学校长必须担任一门自己所学专业的教学任务(另有规定的除外),小学校长必须担任一门以上所学专业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任职教师的学历及教师资格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高中教师资格;                

(二)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初中教师资格;

(三)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四)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五)对非师范院校毕业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可吸纳入教师队伍。

第五章 教师的分配与调配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按专业需求和自然减员情况制定出教师需求计划报县政府调配。

第二十四条 凡经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新教师,不按时报到或不到岗上班的,一个月以内的按旷职论处,超期一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整体稳定的原则下,对教师进行调配或人员机构进行调整,教职工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按编制配备的原则;

(二)专业对口,学历达标的原则;

(三)整合资源,用其所长的原则;

(四)适当照顾夫妻分居,家庭困难教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因故调动的教师,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填写“教师调动登记表”,由学区(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调动的教师,必须服从分配,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办理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不按时上班者,从报到逾期第二天起,按旷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脱岗进修的教师,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若工作需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分配。参加脱岗进修的人员在离岗前、毕业后要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初中、高中教师,逐步调整到合适的教育岗位上任教。

第三十条 教师调配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增强透明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坚决反对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单位领导和人事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对在人事调配工作中托人说情、请客送礼、弄虚作假的教职工,除严肃批评教育外,三年内不准调动。

第三十一条 教师调配工作原则上在暑假办理。

第六章 教师的考核与聘任

第三十二条 依据《教师法》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进行考评,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做为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按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完善教师业务学习和教学教育业绩档案、符合教师工作特点的绩效考评方案及具体的实施方案,教师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逐步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支教。县直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必须有任现职期间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已经被聘为高级职称的教师,也要轮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并作为继续聘任的重要条件和评优评先的依据。定期到农村支教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学校不再安排工作,要服从受援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轮岗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中小学校长和校长后备人员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校长超过5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任职,超过10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

(一)连续两学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二)因发表或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言论,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师德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

(五)教育教学水平差,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

(六)随意停课、旷职、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调配的;

(七)违反财经制度,公款私用的;

(八)进行有偿补课活动的;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的;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或利用职业之便牟取私利的。

   

(九)故意迫使学生辍学的。

第三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依法解聘:

(一)体罚学生,造成影响,屡教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30天不在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七章 教师的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县政府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分别授予“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奖励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年度考核先进学(区)校;根据高考奖励办法,对两所高中进行高考奖励;每三年评选县级五佳校长5名,县级十佳教师10名;按《循化县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测办法》对全县中小学教学质量进行年度监测,根据质量监测结果进行奖励;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和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乡村教师荣誉证书。

    第四十二条  教师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奖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视情在媒体和校内外进行宣传,同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今后考核、聘任、晋职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表彰奖励程序为推荐、评议、审核、公示。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违纪违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者停发工资。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区(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六)有乱收费行为或参与组织有偿家教、有偿招生、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活动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应予惩处的。

第四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一)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三)聚众赌博、贩毒,传播淫秽物品,影响恶劣的;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对自动离职教师的处理,应由所在学区(校)提出意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部门批准,处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教师的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各单位要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坚持教师每日考勤记载制度。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时履行请假手续、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或履行请假手续后逾期不到岗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教师病假、丧假、事假及批准权限

(一)教师因病请假一周以上者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正规医院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师确有重要事情需请假者,可按事假准予,但要严格控制;

(三)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由学校领导视其情况准予721天的假期,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教师结婚应安排在两个假期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由单位领导签字,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准予7天的婚假;

(五)教师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六)教师每学期累计超过事假30天、病假45天的在本学期不能评选优秀;

(七)教师需请假的先写请假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离岗。

第五十条 教师病假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学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二)一学年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100%

(三)一学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第五十一条  教师的准假权限

(一)3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

(二)47天由学区批准,县直学校由校长审批;

(三)8天以上由校长、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各学区中心学校校长、初级中学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请假3天以上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学区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需要离校外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回校后及时到县教育行政部门销假。

第五十二条 教师旷职的处理

(一)凡教师旷职的,自旷职之日起扣发日均工资;

(二)教师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职3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选优秀;                                        

(三)教师在一学期内旷职10天以上的,在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对待外,在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职称;

(四)教师旷职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不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的,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工作,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擅离工作岗位连续不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的,所在单位应做好教育说服工作,督促本人及时到岗。超过上述规定仍不到岗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县人事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个别不安心本职工作,私自雇人代课的教师,视其代课时间,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学习,个别学科需离岗脱产学习的,要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进修期满要即时到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到并上岗,如逾期不归,停发全额工资。

第九章 附 

第五十六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学校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冲突。县内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编辑:赵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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