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出台州县两级电教机构建设标准
为了强化我省各级电教机构职能,使其在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发展信息技术教育事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3月22日,省教育厅出台了《州(地、市)、县(市、区)电教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从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基础设施、队伍建设、主要职责、工作制度6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和规范。要求州(地、市)级统一定名为电化教育馆,县 (市、区)级统一定名为电化教育中心,与同级教研机构级别相同。规定州(地、市)电化教育馆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县(市、区)电化教育中心按照全县总人口 确定工作人员,10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3人,20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4人,20万人口以上的不少于5人。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从系统内调剂。教 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划拨不少于当地教育事业经费1%的专项电化教育经费,并为电化教育馆(中心)提供一定的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