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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6日 22:49:58 访问量:1979

 循教(2013102                签发:韩兴国

                                      

循化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

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的管理,实现教育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进一步提高全县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结合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为契机,以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评价机制为平台,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测,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提供保障,并为接受更高阶段的教育和终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监测原则
    1
、导向性原则。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学校和教师树立科学教育教学质量观,确立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工作的核心地位。
    2
、科学性原则。全面监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学业水平状况,努力实现教学质量的定量评价和教学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普遍性监测与样本性监测、教育教学过程性监测与结果性监测三个结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监测的科学性。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细化监测管理,确保监测过程始终处于可控制状态之下,严格工作纪律,接受各方面监督,保障监测工作严谨、有序、透明。
   
三、监测目标
    4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主要包括: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教师专业发展成长体系、学校教学管理评估体系,构建起科学严谨的质量监测网络,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
、促进学生的进步。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和学业水平不断提高,努力实现学生学业质量监测合格率100%的目标。
    6
、促进教师的成长。促进教师树立先进理念,潜心教学研究,总结教学经验,反思教学得失,打造高效课堂,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本领。
    7
、促进学校的发展。全面监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校不断完善教学发展规划,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四、监测主体与对象
    8
、监测主体为教育局和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两级。 教育局监测的对象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乡镇中心校、乡镇初级中学和县直中小学。
   
各乡镇中心校监测的对象为所辖初级中学和小学;县直中小学的监测对象为本校。

五、监测内容

9、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做法与成效、控辍(控流)保学工作的措施与成效等。

10、教师教育教学常规:包括教师学科计划、教学设计、课堂教学与反思、作业批改与学业评价、教研活动记录和读书笔记等。

11、学生学业水平成绩:包括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创新实践能力、个性特长发展、学业测试成绩。

12、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包括学校德育工作、养成教育开展,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
   
六、监测办法
    13
、主要方式
  
1)教学信息监控。通过教育教学常规检查、教育教学过程动态信息报送的形式,准确掌握教学动态,并及时对检测情况进行量化记录、反馈、矫正和调控。
  
2)教学督导评价。督导室将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全面或随机抽取一两所学校,对其管理制度落实、教学环节实施、教研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成果等所有教学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督导评价。
  
3)专项监控评价。针对德育工作开展、教学常规管理、教研活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校内文体活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综合素质评定等,进行专项目标的监控评价。

4)教育局组织的相关年级及科目的学生学业水平监测考试。
    14
、具体方法
   
1)实地观察。根据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的要求,通过听课、考查、情境测试和常态下随机测试等手段,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业发展水平;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成长状况;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进行有效的监控与评价。
   
2)交流访谈。根据预设好的访谈问题或提纲,通过与受访者的交流互动、专题研讨、集体座谈、个别谈活等方法,了解学生综合素质、学业发展水平,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专业成长状况等。
   
3)问卷调查。通过书面的形式,了解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发展水平,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成长状况,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
   
4)资料分析。通过查阅学校以及教师中与教学质量相关的各种文件、论文、研究成果、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记录、质量分析报告和经验材料等,全面客观的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准确把握教学质量的发展趋势。
   
5)学业测评。学业测评,中学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小学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周期内全面完成所有教学科目的轮测(音、体、美、信息技术、民族团结、安全与健康等科目的测评另行规定,以下不再重复),具体为:每学年上学期测评中学,下学期测评小学。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可直接纳入学业测评之中。

七、监测保障
15
、组织保障

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由教育督导室统筹协调,牵头组织;教研室、基教科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财务室负责监测工作的后勤保障。
   
各学校教导处具体负责本校的学业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如:材料整理和报送、考场安排等。教导主任为被测评校的具体负责人,中学业务校长为测评工作的外巡人员(测评总监),主要负责安排监考、处理考场事务等,并负责协助和监督教育局巡视员完成相关工作。教育局巡视人员主要负责试卷管理及监督测评工作的全过程,并与外巡巡视员一起处理相关事务。

16、制度保障

1)建立教育教学常规监测制度。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育教学常规监测;每学期对教育教学常规监测应不低于两次。
   
2)建立课堂教学监测制度。教研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课堂教学监测,指导学校改进课堂教学管理,打造高效课堂;中心校要定期对所辖学校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监测,各初级中学、县直中小学要随时对本校各年级、各班级的教学情况进行监测。
   
3)建立学生学业水平监测制度。期中学业水平监测以各初级中学、中心校为单位组织实施。期末学生学业水平监测,教育局将分年级、分学科进行抽测,依照课程标准全县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综合评价。
   
4)建立教育教学质量问询制度。根据教育教学质量监测情况,对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学校校长、教导主任、科任教师实行问询,帮助学校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制定整改问题的措施,并限期整改。
   
5)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通报制度。教育局和相关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信息反馈会。教育局将常规监测和期末监测的结果通报到乡镇中心校和县直中小学;各学校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监测情况要在校内通报,并于期末汇总后上报教育局。
    17
、纪律保障
     教育局相关科室要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办法,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并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积极作为,紧密配合,确保质量监测工作有序进行。
   
八、结果运用
    18
、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结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纳入学校及校长年终目标考核,并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19、学校要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过程监测,将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并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实行优绩优酬,同时作为教师晋职、晋级、评优和评先的重要依据。但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20、教育局将以40%的比例,对在学业测评中单科成绩优异的教师进行表彰,但不将此成绩作为教师晋职评优的唯一标准。

第二章 学业水平监测细则

一、学业测评总体安排

1、教育局将在每学年的上学期对初中七、八年级的部分科目进行测评,每三个学年为一个周期,完成所有科目的测评工作,九年级学业测评以中考为准。在每学年的下半学期对小学各年级进行测评,每四个学年为一个周期,完成所有年级科目的测评。

2、各校参加学业测评的人数以营养餐发放人数为准,教研室负责测评试卷的定制、印刷、分发、回收等工作。

3、测评期间,教育局将派出巡视人员(教育局巡视员、初中业务校长外巡人员、被测评学校教务主任)负责测评工作的考试环节的工作。具体分工如下:教育局巡视员负责试卷的运输、分发、保管和清点回收,负责巡视各考场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各校外巡巡视员负责监考老师的监考安排,考场纪律督导,巡视考场并处理考场事件;被测评学校教务主任负责安排考场,考生座次、为监考老师提供相关考场信息资料(如各考场学生信息及座次表)、司铃等工作;被测评校校长负责相关后勤工作。

4、测评考试时教育局将统一安排对调监考,监考人员必须是测评科目的任课教师,数量不足时,可安排同年级的其它科目的任课教师,严禁教学辅助人员及后勤人员参与对调监考。

5、教育局教研室负责组织评卷、统计、分析工作。评卷老师从各校被测评科目的任课教师中抽调;统计、分析工作由教研室人员及基教科相关人员负责。

6、考试时间以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期末各项工作的通知》为准,阅卷、统计、分析等工作的工作日为四天。

二、考场安排及相关纪律

7、各考场安排考桌25张左右,以不同年级学生交叉或单人单桌为宜,所有考场课桌一律与考生反向。考生座次确定后,中途不得私自更换,监考教师有权拒绝非本考场的考生进入考场。

8、小学一到三年级考生统一使用铅笔作答(不得使用自动铅笔),从四年级开始必须使用钢笔或中性笔作答(蓝、黑均可),作图时使用铅笔。

9、所有试卷均不得私自加页,因此,监考教师有义务提醒考生合理安排卷面。凡试卷有私自加页的,加页部分一律视为无效答题(不计分)。

10、考生允许携带文具盒和垫板,其它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带手机入场视为违纪,无论是否使用,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应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经外巡校长核实签字后上报教育局,将在统计环节中扣除该考生该科目成绩20分,如能证实考生确有作弊行为,另加扣作弊所涉及的相关试题的分值。其它作弊行为处罚同上。

11、监考教师不准将手机带入考场,考前将手机交由巡视员保管。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聊天、喝水、看书看报,或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须站立,站位为考场内一前一后,监考期间不得无故离开考场,不得站在考场门外监考;监考教师不得恐吓学生。

12、监考教师分发试卷后,必须首先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个人信息并逐个检查(若试卷分页,每页均需检查,若试卷第二页无信息栏,监考教师应将第二页试卷按顺序粘贴在第一页上,第二页再无需填写考生信息,粘贴试卷时不能使用订书机),凡在密封线外书写个人信息或作特殊记号的行为视为违纪(同手机作弊处理),如发现有大面积信息误填(超考场考生20%)教育局将对相关监考教师做出处理。

13、监考人员需维护好考场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生应进行劝阻并如实记录。但任何监考教师无权终止学生考试或在学生卷面做出任何违纪处理,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须通知教育局巡视员和外巡巡视员,巡视员商议后可做出终止违纪学生考试的决定,对违纪学生的试卷进行回收,监考老师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巡视员签字。

14、在考试期间,除巡考人员、巡视人员、监考教师、考生外,任何人员不得接触试卷,教育局巡视人员应及时回收并妥善保管空白试卷。考试当天,所有人员都不得对试卷进行拍照、议论和在空白试卷上作答,一经发现视为违纪。

15、在考试期间,非监考、巡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对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的,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通知巡视员,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16、教育局巡视人员和各校外巡巡视员要在考试期间对各考场进行巡查,每科目巡视不得低于三次,主要巡查内容为:考生座次安排是否规范;考生试卷的发放及信息填写是否规范;监考教师是否按规范进行监考;考场纪律情况;及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情况。

1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试卷清点后交给巡视员,巡视员核查后按班级分装在袋内密封(无需装订),并写清学校、班级、科目、份数,严格保管,考试结束后带回教育局。

18、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及时提交给外巡巡视员(考场记录单不得装入试卷袋);外巡巡视员应认真记录当天每一科目每一考场的监考教师安排情况,连同考场记录单统一封装、签字后,交由教育局巡视员带回。

19、每次学业测评前(即考试前一天),各校都要依照本条例对参与测评工作的人员进行考务培训,认真学习本条例各项条款,并将本办法中的有关考生条款向考生说明。

三、阅卷安排及相关纪律

20、被抽调阅卷人员必须是被测评科目的任课教师(确因故有不足部分,学校可选派),被确定的阅卷教师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替换。

21、阅卷工作分科目分组进行,阅卷教师在阅卷期间不得进入其它阅卷组的工作室。

22、阅卷时,不得开启试卷密封,工作应细心,不得损坏试卷,不得错阅、漏阅。阅卷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23、在阅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视为违纪。

1)、不按照标准误判、错判的;

2)故意修改、涂抹学生试卷的;

3)故意拆启试卷密封查看考生信息的;

4)故意抢阅和刻意漏阅的;

5)借故拖延、阻挠、影响阅卷工作进程的;

6)故意干扰别人阅卷工作的;

7)私自修改试卷判分的;

24、阅卷人员完成自身工作后,不得私自替人代阅,不得擅自离开,应认真复核试卷,在全部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

四、统计及分析工作

25、统计分析工作有教研室负责,分组进行。

26、在工作中应认真仔细,不得漏登、错登;统计完成后应对照考场记录单进行违纪处罚,并再次复核。

27、统计分析工作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不得延误。

28、统计分析完成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下发.

五、违纪处理

29、对考级考风混乱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在质量考核中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作责任认定及处理。

30、对在整个测评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人员,经教育局研究后视其违规违纪程度做出:警告、做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年度不评优等处理,对严重违纪的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并三年内不予晋职评优的处理。

六、群众监督举报

31、欢迎群众监督,测评工作全程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对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72——8812397.

七、条例解释及施行

32、教育局对本本办法具有解释权。

33、本办法从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辑:赵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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