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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细则

2017年09月05日 21:21:16 访问量:886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和《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及省教育厅印发的《青海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实施方案》(青教基〔20064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依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在“十一五”期间,利用多种途径和手段,组织中小学教师完成不低于70课时的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显著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二)主要任务

1.根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广大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

2.到 2008年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并努力促使教师取得国家认可的等级证书;逐步将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水平与教师资格认证、职务晋升等相挂钩,形成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技术应用水平的动力机制。

3.建立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的领导管理、经费保障、学员管理、考试认证、培训基地评估等制度及其保障机制。

4.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建立省、州(地、市)、县(区)三级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教师教育技术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的培训。2006年,建成省级和西宁市、海东地区、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培训基地;2007年,建成海南、海北、海西州、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培训基地;通过人网、天网、地网结合,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与课程改革紧密结合组织广大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提高培训效益。

二、领导机构及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我省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省教育厅成立青海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与考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长:杨全玮  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组长:段宏伟  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

        赵邦忠  省电化教育馆馆长

  员:

王录伟  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李鸿昌  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雅拉毛  省教育厅民教处处长

鲍永春  省教育厅师范处副处长

李亚岭 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主任

李增元  省考试管理中心副主任

  忠 青海省电化教育馆副馆长

张宏山  省教育厅师范处助理调研员

 

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青海省电化教育馆,具体负责该计划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统一考试和认证工作。赵邦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忠、鲍永春同志兼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培训机构的联系、协调、沟通与交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负责组织对省级教师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并会同各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教师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组织对各地教师培训、考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方案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要进一步理顺教师培训管理体制,明确教师培训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教师培训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多头管理,重复培训,无计划办班的现象;要以教育技术标准为依据,严把质量关,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将本地区其他教师信息技术培训项目纳入本计划,认真研究制定进行统筹考虑的具体办法;要建立评估机制,加强对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计划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在岗为主、自学为主、校本培训为主、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全省计划实施工作。

(一)培训计划

12006415日前,各地做好计划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的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基地建设、培训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2006年,在西宁市四区三县、海东地区六县和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先行试点。试点地区制定试点方案,落实培训基地,征订培训教材,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培训。争取8月份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试点方案、培训基地申报表、培训教材征订单于415日前送省电教馆。

32007年,在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进行培训,当年8月份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420065月中旬,完成国家级和试点地区的培训者省级培训。其余地区培训者省级培训在本地培训开始前完成。

(二)培训对象

全省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要参加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截止20071231日,中小学(幼儿园)男不满48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教师均应接受省统一组织的国家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培训与考核。

(三)培训考核内容及标准

培训考核内容及标准,全省统一执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学人员(初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经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织审定的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试用教材《教育技术培训教程》(教学人员·初级)。

(四)培训课时

培训时间为70学时,其中,组班教学(集中面授)时间20学时,自学时间50学时。培训形式打破单纯理论授课的方式,积极探索以问题为中心式、参与式、合作式等多种学习形式,突出理论讲授与研讨、讲评、课例设计等相结合,提高教师实际运用教育技术的能力。

(五)考试和证书认定

我省中小学教师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正式注册,修完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大纲要求的相关课程,完成作业,参加教学设计并合格,可申请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等级水平统一考试。考试每年进行2次,考试时间为1月和8月。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相应的全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等级证书。合格证书作为教师具备教育技术知识、技能与能力的证明,逐步成为教师上岗的必要条件,成为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开展计划培训及考试的地区,从考试的次年起,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需持有国家认可的初级等级证书。并逐步过渡到评聘职务须持相应等级证书。

四、培训基地建设

各级培训基地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工作。

(一)培训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1.州、地、市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照教育部师范司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基地标准与要求》,精心选择建设教师培训基地。除试点地区外,其余地区于2007115日前申报培训基地。

2.2006年,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省级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同时对州、地、市及县级教师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合格的培训基地有资格进行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并从 2006 5 月开始实施培训工作。
  3.从该方案启动开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地区实施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的过程和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地区计划实施过程及效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工作机制,为逐步推广奠定基础。

(二)培训基地的设置

省级培训基地设在省电教馆;各州(市)、县(市、区)培训基地设在各地教育局或本级师资培训机构。

省级培训基地命名为:青海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

() 和县级培训基地一律冠名命名为:      中小学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三)培训基地的职责

1.省级培训基地负责省级骨干培训者的培训;依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标准及培训大纲,组织开发优质培训资源;指导州(地、市)、县(市、区)级培训基地的工作,为广大中小学教师提供咨询等服务工作。

2.州(地、市)培训基地负责本地区中学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县级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

3.县(市、区)级培训基地负责本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训,指导小学和幼儿园的培训工作。

4.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全员培训的主要阵地是中小学,学校校长和信息技术专职教师是全员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五、培训经费

教师专业发展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实施工作纳入当地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当中。

各地要切实加大教师培训的投入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专项经费。遵循各级财政、学校、教师个人分别承担一点的原则。省级培训经费由全省中小学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划拨25%;州级培训经费由州(市)财政、学校和教师各承担三分之一(海东地区财政分担的培训经费由各县承担);县级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学校和教师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学校分担的培训经费在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中列支。

培训经费用于保证培训部门教学设施设备维护运行及耗材补充、授课教师授课费及培训办公费用,培训形式以校本培训为主,州(地、市)、县(市、区)集中培训为辅。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以不增加学员食宿、交通负担,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为原则,做好培训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编辑:赵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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