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考勤制度,严格按照课表和时间表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学生因事不能到校上课,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有家长证明,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由教国专管批准。因病不能到校上课,两天内应有家长或医生证明,三天以上必须有医生证明,家长签字。
3、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五节以上(含五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一月以上(含一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分继续旷课,按有关规定处理。
无故迟到或早退达十五分钟以上(含十五分钟),作旷课一节处理。
升旗、广播操、活动课等,按正常课一样考勤。
4、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如实记录。如有情况,而班主任尚不了解,要及时报班主任。每月底,将本班“教室日志”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后。